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1988 年 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生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1988 年 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生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