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乘客坐谁的车,谁就要为乘客的旅途安全负责,一旦出现人身损害事故,自然由该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金先生最近却在此事上犯了难。
乘 客:
索赔货车有困难
索赔客车遭拒绝
前些日子,金先生搭乘客车外出办事。在他到站下车时,一辆大货车刹车不及冲向客车,致使他和另外三位乘客均不同程度的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大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金先生及客车司机无责任。
金先生因伤住院花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3万元。他想让大货车车主赔偿这些经济损失,但该车系外地车辆,车主又不积极配合进行赔偿。如果打官司索赔还要到广西,实在不合算。金先生又向客运公司索赔,也遭到了拒绝。
客车公司称:其确实有保障乘客旅途安全的义务,但是,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在客运公司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而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在于大货车。还有,金先生的损失系由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首先赔偿受害人的是肇事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即该车车主,而不是客运公司。
律 师:
可按违约诉客车
可按侵权诉货车
金先生日前致电本报咨询:他是否只能向直接侵权人,即大货车车主索赔?在直接向客运公司索赔遭拒的情况下,是否可向法院提出诉求?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陈律师说:金先生遇到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责任竟合。所谓民事责任竟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本案牵涉到的民事责任竟合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诉讼上金先生既可向客运公司提出违约诉求,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也可起诉大货车车主承担侵权责任。
建 议:
运输中乘客受伤
客车有义务赔偿
陈律师说: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如果金先生不诉车主而诉客运公司,该案由即为违约诉求,客运公司不得以其请求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为由,要求法院予以驳回。其原因在于,该客运公司对金先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保证旅客在运送途中免受各种损害。这样一来,对乘客遭受的人身损害,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本案中,虽然客运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是,该损害并非是因受害人原因造成的。因此,客运公司应当依据客运合同向金先生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在交通肇事中负有全部责任的大货车车主,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由客运公司先行赔付金先生之后,由该公司另行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