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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后约定了还款人 其他合伙人可否不担责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伪原创工具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应肯定的李某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方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归还合伙债务逾越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也分别指上海人论坛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与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李某与章某似乎是假拆伙真逃债,其行为违法;但实际上就是真拆伙,相互对合伙期间的债务也必需负连带责任,而不能以已经拆伙、协商好债务分担为由推脱责任。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造成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李某与章某通过假拆伙,借以损害你合法权益,当属其列,故该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六条还指出: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置。即可以对李某、章某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

编辑同志:

向我借款30万元用于周转。近日,李某与章某因合伙经商。向他索回本息时,李某说他已经拆伙,钱他言明由章某还,章某也表示愿意还,但称目前经营困难,没钱还债。后经我打听得知,因经营亏损,李某与章某在分掉、隐匿大部分财富、利润后,假装拆伙,由家境拮据的章某继续经营,实则让其以“资不抵债”逃避债务。请问,拆伙后约定了债上海人务的归还人,其他合伙人就不用担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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