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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意见》第269条及《规定》第84条和第85条是这一制度的法律根据。

    执行担保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应递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3.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4.有确定的担保或者担保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和《规定》第84条要求,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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