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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应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因有某种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刑罚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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