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是: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5至30元;(上海地区为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收30至100元。(上海地区为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
此外,根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诉讼中,如有下列费用,尚需另行交纳: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