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或者要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以使得案件得到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请求活动。这是公民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法律赋予他们这种权利,就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公正合法,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作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如果确有错误,通过刑事申诉,可以得到有效地纠正。因此案件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不应当被认为是不服法的。
但是,提出申诉要求再审的理由必须充分具体。因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依法作出的,是非常认真、严肃和慎重的。一旦发生了法律效力,即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正因此,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重新审判或者变更、改判也必须特别慎重。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也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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