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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私证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历史上,早就存在一种由私人做证明的习惯。当人们在买卖土地房屋、立遗嘱、分家析产、过继子女、进行信贷等,为了避免空口无凭,就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或者立出字据,写成书面的手续,并签名画押。同时,为避免一方抵赖,日后反悔,防止发生争执,往往邀请地方上有名望的人或其长辈到场见证,让他在契约文书上签字画押,以证明这个事实存在。人们通称这种人为见证人。见证人的见证活动就是私证。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私证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至今尚在民间广为流传。私证只能一般地证明有过这种事情,至于这件事处理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合法,见证人往往不过问,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所以私证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起不到预防纠纷和防止诉讼的作用。

  与私证不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是一种法律制度。它不但要证明事实情况是否真实,而且还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证明是否合法,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所以,公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司法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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