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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     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本案,首先应由崔敏负责赔偿,但崔敏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所以可以要求与曹林共同承担。

    [ 案例简介 ]

有一个 8 岁的儿子,     曹林和崔敏 3 年前离婚。法院判决归崔敏抚养。今年 5 月的一天,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 2000 元,崔敏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胃部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曹林支付赔偿费。曹林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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