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适当增加儿子的抚育费。理由是一、前妻现已下岗待业, 根据上述规定。负担能力降低;二、 1995 年法院判决的抚育费,按现在生活水准和教育要求,明显偏低。因此,建议你与前妻协商一下,把你困难也告诉她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协议。否则,前妻有权以儿子监护人的名义起诉你人民法院将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判决增加抚育费。
男女双方离婚后,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即告解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无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