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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须承担举证责任

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径行进入审判程序,国劳动争议处置机制采取的一调一裁两审”制。为严格规范这一制度的运用。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采用起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判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上海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全国法院共新收劳动争议案件20.74万件。2010年1月至8月。

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随意性较强,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涌入法院的面前是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利息最低化的目的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维护。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社会敏感度较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表示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丰富和诉讼请求的日益复杂。案件处置难度越来越大,亟需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应运而生。

加付赔偿金案应受理

由社会平安引发的案件,据介绍。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针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料理社会平安手续,且社会平安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平安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弥补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对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赔偿金案件却未规定。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规范用工秩序,稳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孙军工说。

防止顺序复杂增加讼累

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

司法解释规定,为加大对劳动者的维护力度。劳动者与未料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伪原创工具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归还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司法解释还规定,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判决当事人不服向上海人论坛人民法院起诉,发现仲裁判决遗漏了必需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直接调解或者判决其承担责任。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当,防止了因顺序纷繁复杂而增加劳动者的讼累。

合理分配加班举证责任

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布实施以来。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有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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