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或者华侨身份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内容: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料理收养公证。
1 自己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2 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自己经济状况。
3 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4 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5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 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1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 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 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 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必需提交自己居民身份证、自己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 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自己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自己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 5 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提交自己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如果被收养人是 14 周岁以上的应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