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4 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
内容: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一般随母方生活,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1 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明显有利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 无其他子女。
对子女成长有利, 4 子女随其生活。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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