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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时,1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伪原创工具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双方上海人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l夫妻双方对财富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

为夫妻共同财富,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富;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富;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富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分割财富时,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收用的婚后所得财富。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富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富相差悬殊的差额局部,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富抵偿另一方。

尚未共同生活,5已登记结婚。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当然还要考虑财富来源、数量等实际情况。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一般归各自所有。

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房屋和汽车等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富。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富。

如当事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7对是个人财富还是夫妻共同财富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出证据。而上海人论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富处置。

原则上均等分割。8夫妻共同财富。

而分得入伙财富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富一半价值的弥补。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富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富应分给一方所有。

一般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富一半价值的弥补。10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的生产资料。

离婚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ll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增值局部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弥补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局部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富对待。

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弥补。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法院一般会照顾女方。

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法院在查实后可允许其暂时居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归一方所有。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富时,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离婚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富抵偿的法院不予支持。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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