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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不管吗?

  不可以。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关系,但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责任。这样,既可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消除在离婚问题上可能发生的经济顾虑。

  离婚时,接受帮助的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但以女方为多。应当指出,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一是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本人无法解决,二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接受帮助的一方再婚的,对方才可终止给付。

  必须看到,不应把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不能用经济帮助的办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免损害接受帮助的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实践中,往往双方并无生活困难,但一方,常常是男方为了换取女方同意离婚而向女方支付“补偿费”,只要女方同意接受,且不存在违法事由,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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