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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风险代理

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和标准。原则上采取类似于底薪+提成的方式。

顾名思义就是委托人与代理律师约定法律服务应达到结果,风险代理。根据结果是否达到决定给付律师费的多少。这是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共同承担费用风险的一种法律服务方式,从而最大限度促进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减轻了经济上海人负担,尤其对于那些有理但缺钱的当事人其社会效果更是明显。

一、其优点有:

1风险代理能够提升律师的责任意识;

2实行风险代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律师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

4有利于降低代理门槛。

代理的高门槛必将使很大一局部案件当事人徘徊在律师事务所门外,如果风险代理不推广开来。使上海人论坛得许多案件因为没有律师的参与而在公正度上多少打上个问号,同时也因为在许多案件中,因为少了律师的身影,使得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不能最大限度地展开。律师介入案件的过程其实也是个普法过程。

二、但弊端也显而易见:

不能简单的用是否打赢官司去衡量一个律师水平的高低。1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市场经伪原创工具营活动。

律师以能否打赢作为双方接案的先决条件,如果委托人仅以胜败论英雄。那等于暗示律师只接胜诉掌握大的而疑难案件则无人去接。这势必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律师的执业道德要求:所有当事人均应当平等地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极易歪曲律师代理的作用。2片面追求胜诉。

赢和输,胜诉和败诉。其实质都是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法分配,辩证的相反相成的关系。赢的另一半即是输,胜诉的另一半即是败诉。司法公正的真实含义应是让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胜诉,让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败诉。律师不能只代理获得胜诉一方的当事人,而使事实、证据和理由处于劣势的一方得不到律师服务,得不到法律协助,这样无疑会背离律师的职业道德。这方面,律师与医生又有所不同:医生处置的自然现象,医生治好一个病人,将一个病人从死神手中夺回来,这决不会妨碍、侵犯其他人的利益;而律师要处理的社会现象,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从法律角度讲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原本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搞到胜诉了那就意味着另一方本应获得胜诉的人被搞成败诉,其客观效果肯定会妨碍司法公正。

风险代理并不适合于所有案件,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采取风险代理,使诉讼结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三、风险代理收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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