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对妨碍和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 百科全说-湖南卫视百科全说-百科全说视频(http://bk.wdsjz.com/) © 2008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496号
  • 冀ICP备08105868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