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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的哪些行为,可以采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作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上述第6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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