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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终结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终结督促程序:

    (一)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和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三)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支付令的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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