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二)经过审理,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二审诉讼中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四)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