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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失踪应注意哪些问题?

  (1)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且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二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该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音讯消失之日起算。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公民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均为利害关系人,皆可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

  (3)须有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该公民仍未出现时,人民法院才能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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