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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捉奸举证合法吗?

私人举证的合法与否在法律上还没有先例,     由于此案是新《婚姻法》公布后国内首例举证 " 第三者 " 离婚案。所以桐乡市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将会较为谨慎。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采用私人取证,有可能导致 " 捉奸成风 " 如果不能采用,也会提出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 谁主张谁举证 " 法律不提倡 " 捉奸举证 "  那么 " 捉奸 " 又如何举证?   所以有关律师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能够对新《婚姻法》存在一些问题予以完善。

     一、案情

1986 年与同乡的退伍军人许某结婚,     今年 39 岁的桐乡市灵安镇建福村村民钱玲秋。 1987 年生下儿子许某某。婚后的十余年里,一家人和和睦睦,感情很好,还被村镇评为 " 五好家庭 ". 然而,这样幸福的日子随着前年许某的工作调动而终结了

从 1999 年开始,     据钱玲秋介绍。许某根据领导安排去该市南日镇负责广播站工作。自从许某担任南日广播站站长以后,就飘飘然起来,生活作风开始腐化,经常外出吃喝玩乐,不回家过夜。 " 但我也没有觉得意外,因为他站长嘛。可就在去年 3 月份,许某突然提出要我和他离婚,说在振兴西路佳磁饭店有一服务员已跟他同居一年,桐乡河山镇八泉村人,叫廖某。说和那女人已到如胶似漆的地步,已无法分开。请求我帮他忙,让我和他离婚,并且跪在地上来求我当时我没有答应,要许某冷静考虑不要激动;并规劝他已是 15 年的夫妻,又有一个 14 岁的儿子,如果真的离婚,不就是害了儿子吗?没有答应和他离婚。尔后,许就串通廖某多次打电话恐吓我说如果不离婚,就要杀死我和我儿子,还要我拿出 20 万元钱来处理此事。有一次那个女人还在电话里骂我说我连自己的男人都管不了不要活在世上了老公的短裤都在这里,有证据等等。但我还是忍着求她请她网开一面,不要分离我家庭,放了丈夫。可她不答应,非要我拿出 20 万元钱 “

许某向桐乡市法院起诉,     去年 10 月。要求与钱玲秋离婚。起诉状称,自 2000 年 4 月份以来,原告多次纠集娘家人在公共场所谩骂原告及诬告原告在外嫖娼、找妓女等,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坏的影响,精神上和心灵上都受到极大伤害, " 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及儿子的利益,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

也为了保住自己与许某摇摇欲坠的感情,     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钱玲秋向桐乡市纪委及桐乡市广电局纪委、南日镇政府检举了许某的作风问题。行政部门的压力下,许某不得不于去年 11 月 2 日撤诉,并向儿子写下保证书: " 保证勿离开儿子与妻子,以后如再发生类似事情,宁可吃毒药死。 "

许某几乎不回家了同时,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从此。钱玲秋与许的父母也发生了多次争执。去年 11 月 29 日,许的父母将钱玲秋打伤,钱在灵安卫生院挂了 3 天吊瓶。

因为临时受精神折磨,     今年 1 月 27 日。头晕眼花、精神恍惚的钱玲秋在村里公路旁的沟渠里摔伤了当晚被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并诊断为严重的皮肤软组织撕裂伤,需住院植皮,要高额的医疗费。由于无力承当,钱玲秋通知了许某,但许某没有理睬。今年学校开学,作为父亲的许某也没有给儿子缴纳学费。只是一个家庭妇女的钱玲秋只得到处向人借钱,为儿子缴纳学费。

钱玲秋又找到南日镇政府,     这种情况下。向领导反映许某临时不回家,外包 " 二奶 " 等情况。南日镇的有关领导同志告诉她 " 说人家在外面有了女人,要有证据的 "

许某再次以 " 夫妻感情破裂 " 为由,     今年 6 月。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准许其与钱玲秋离婚。

    " 捉奸举证 " 合不合法?原告反诉索赔 15 万元

新《婚姻法》公布给了钱玲秋很大的鼓舞。想到南日镇领导跟她说的话,     今年 4 月。决心找出许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从去年开始,与兄弟姐妹一起跟踪许某,终于在今年 6 月 3 日晚 11 时许,佳磁宾馆(廖某承包了该宾馆的餐厅)将许某与廖某捉奸在床,并拍下了不堪入目的照片。

钱玲秋向法庭出示了这些照片。许某对这些照片的来源给予了否认。说,     法庭上。这些照片是钱玲秋等人强行将其脱去衣服拍下的不能作为证据。说,如果这样的照片可以作证据的话,也可以给她拍下同样的照片。

许某作为一个党员、干部,     钱玲秋认为。已经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社会公德,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同时,许某作为一个丈夫、父亲,已经没有了家庭的责任。所以,表示同意离婚。同时,根据新《婚姻法》第 46 条第 2 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钱玲秋当庭向法庭递交了反诉状,向许某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 152251.4 元。

     二、审判

嘉兴市桐乡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国内首例举证 " 第三者 " 离婚案。丈夫在外包了 " 二奶 " 并在庭上提出离婚,    6 月 27 日上午 8 时 40 分。而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与 " 二奶 " 非法同居的证据,对丈夫提出了索赔反诉。

法庭没有公开审理此案。经过近 4 个小时的调查取证,     法庭对妻子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尚没有予以认定。丈夫提出申请。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三、评析

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要证明对方有过错,     新《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必需拿出证据。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法对离婚弥补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亦无明确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那么以后肯定会导致 " 捉奸成风 " 情况,     钱玲秋出示的照片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呢?如果私人取证可以作为证据的话。很多人会用不合法的手段来取证。现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谓的 " 私家侦探 " 以至这个未得到法律认同的行业悄然升温。这样,一方面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同时也侵害了人的权益。

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     据了解。反映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倒霉,但许多都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无形之中,促使了 " 捉奸 " 风气的形成。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受害者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 捉奸 " 自身就是一种情绪化的对抗性的行为。最难的就是缺乏证据。不少人为拿到配偶 " 通奸 " 证据,跟踪、偷拍,无所不用其极,但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而且某种水平上,这还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因为维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有违司法公正。

由于这些案件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     某法官认为。尤其是举证时把性问题摆上了桌面,随着这种情况的增多,有可能在法庭上上演隐私大战。那么离婚将注定不会是 " 好离好散 " 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 " 性 " 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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