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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如何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以及产生的原因着手;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3、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

  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

  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在下列侵权纠纷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另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由法院负责调查收集,主要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法院认为应当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未经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视听资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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