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到北京做保安,劳动合同是每年跟保安公司签一次。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决定不再与我续签。我听朋友说现在有法律规定,即便是劳动合同到期的,单位也应该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我想向单位要求支付我工作6年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我朋友的说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我能向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读者 杨旭
律师解答:
你朋友的说法不准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确实规定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适用该法中的规定的。因此,虽然你在公司里已经工作了6年,但只能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2008年至2010年这两年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