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各种司法文书。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下面我们主要了解一下公告送达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见公告送达是其他送达方式的补充方式,只有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可用这种方式送达。
关于公告送达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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