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亲属; 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亲属; 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