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因为路滑,小刘开车将上街买菜的张大妈撞伤。张大妈是一家庭妇女,虽然五十多岁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她一直做饭、洗涮,替子女看孩子,操持家务,没外出从事过有报酬的劳务,没有工资。小刘赔偿了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她的女儿又提出了,要“误工补偿费”。请问对“无班”的家庭妇女也要给补“误工费”吗?张某女儿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为因耽误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做家务属于“劳动”,家务劳动已被法律所认可。
《婚姻法》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类案件,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时,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