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时, 根据《继承法》第 28 条的规定。应当保管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操持。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管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5 条第一项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存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管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即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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